“椰树”被罚40万!又是因为打擦边球!
2024-05-30 15: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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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有新闻报道,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被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行政处罚40万元,原因还是——擦边。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在自设网站发布的宣传图文,出现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营销的情形,并使用“用椰子擦乳”、“南太平洋美女很少‘飞机场’ ”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语,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椰树集团在官方回应中称:“用椰汁擦乳”“南太平洋美女很少‘飞机场’”是科普教育,不是商业广告。据了解,其实这已经不是椰树牌椰汁第一次出现这样的负面新闻了,甚至曾经多次因为这个被海南市监局罚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商标并不是想注册什么,就能注册什么的。用于市场的商标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辨别其为商标而非装潢或说明之类。所以,商标要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此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下文字、图形不能用于商标。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5)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6)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7)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或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经授权的除外)。

(8)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9)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10)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1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12)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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